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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试点方案
时间:2012-04-23 09:48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省政府办公厅 点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推进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2〕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 〔2012〕27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团省委、省妇联制定的 《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3月12日

 

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推进计划试点方案

省教育厅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农委 省卫生厅 省审计厅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物价局 团省委 省妇联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 〔2011〕54号)精神,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结合试点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通过实施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 (以下简称推进计划),逐步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切实解决孩子上学就餐问题,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为提高国民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打下坚实基础。

  (二)任务。

  1.提供营养膳食。结合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饮食习惯、营养现况及需求,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通过提供蛋、奶、面包、肉制品、水果等课间餐形式,为学生提供营养补充。

  2.改善就餐条件。本着 “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扩建学生食堂;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对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改造配备伙房及必要设施设备,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逐步解决寄宿制学校食堂配套设施缺乏、就餐条件较差和非寄宿制学校离家远的学生午餐问题。

  3.开展营养教育和监测评估。积极实施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服务,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帮助他们形成科学的营养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确保推进计划取得实效。

  二、原则与范围

  (一)原则。

  1.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实施推进计划,是一项涉及学生营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大。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确保推进计划顺利实施。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按照国家 “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营养改善试点工作”的要求,首先集中解决好连片特困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问题。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饮食特点、风俗习惯等,创新工作机制,逐步推广、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

  3.安全卫生、确保质量。食品安全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实施推进计划,要坚持将 “安全、卫生”作为首要条件,严格把关、强化监管、分级负责,坚决防止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食品安全和学生健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范围。

  1.被列入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分别为通榆县、镇赉县、大安市,涉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不含县城)公办学校及特教学校285所、学生5.14万名,从2011年秋季开始实施。

  2.按照国家要求确定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的省级试点地区。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延吉、龙井、和龙、图们、珲春、汪清、敦化、安图等8个县 (市)列为省级试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不含县城)公办学校及特教学校221所、学生4.28万名,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开始实施。

  三、内容与保障措施

  (一)内容。

  1.创新供餐模式,合理确定供餐内容。

  试点县 (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不含县城)公办学校及特教学校,按照在校生每生每天3元、全年200天的标准实行补助。国家试点县 (市)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省级试点县 (市)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

  供餐模式。列入试点县 (市)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两种供餐模式。一是学校食堂供餐。指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适合学生人数和规模较大且学生食堂达到供餐要求的学校。二是企业供餐。指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实行统一配送。适合地理位置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但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

  供餐内容。为学生提供课间餐,如牛奶、鸡蛋、面包、肉制品、水果等。试点县 (市)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选择供餐内容,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营养和质量。对少数民族学生,要尊重饮食禁忌。

  供餐要求。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鼓励优质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在确保绿色健康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试点县 (市)政府要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等方面支持。

  2.科学编制规划,努力改善学生就餐条件。

  实施推进计划,要以改善学生就餐条件为重点,基本满足农村学校学生就餐和卫生需要。各试点县 (市)要结合实际,制定食堂建设 (改造)总体规划。所需资金列入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由中央、省、试点县 (市)共同承担。

    食堂 (伙房)建设。为就餐条件较差的县城以下农村学校建设改造食堂,对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或教学点,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达到基本具备就餐条件的要求。食堂 (伙房)建设项目计划集中在2012年全部完成。

  餐饮设施设备配置。为农村学校或教学点食堂 (伙房)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配置厨具、餐具、餐桌椅等相关设施设备,为实施推进计划提供基本条件。

  3.加强教育指导,确保推进计划取得实效。

  各试点县 (市)所在市 (州)政府要成立青少年营养指导专家组,负责对试点县 (市)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进行指导,组织营养状况调查分析,制定营养餐实施标准和供餐内容,统计分析营养餐实施成效,指导学校做好营养供餐等工作。开展营养教育和监测评估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相关地区政府承担。

  (二)保障措施。

  1.落实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各试点县 (市)及所在市(州)政府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具体工作方案。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安排专人,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必须持有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 《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QS)。

    有关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度,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和安全关,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确保采购、储存、加工、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学生营养饮食安全。

  2.规范程序,严格资金管理。试点县 (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严格执行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对供餐企业和食品配送必须严格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投标,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确保食品质量。

    各试点县 (市)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专项补助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严禁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建立和完善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 (兼)职财会人员,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3.加强管理,完善资助政策。试点县 (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要按照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人员。试点县 (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将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中小学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要不断完善各项资助政策,建立推进计划实名制学籍管理系统和学生档案,对各校受助学生人数、补助标准等基础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真实、可靠。

  4.抓好培训,加强营养健康监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定期对试点县(市)有关人员进行全面培训,解读有关政策和要求,讲解营养膳食和食品安全知识,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加强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以试点县 (市)为单位,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卫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小组,负责对本地区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包括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成绩、体质、体能等指标及膳食营养摄入状况,并建立学生身体健康档案,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5.广泛宣传,积极开展营养教育。各试点县 (市)及所在市 (州)政府要高度重视推进计划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推进和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使推进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要积极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营养健康教育时间,加强和改进营养健康教育。通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手段,积极向广大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

  四、组织领导与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县 (市)及所在市 (州)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宣传、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卫生、农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团委、妇联、物价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推进计划的组织规划、政策制定、项目实施、规范管理、监督检查、信息通报等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

  试点县 (市)所在市 (州)政府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推进计划实施工作;试点县 (市)政府是推进计划实施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推进具体计划的实施;试点学校负责具体落实。各相关地区政府要将实施推进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共同参与推进计划的组织实施,保障推进计划安全、健康、有序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推进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 (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发展改革、价格监管部门要将推进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推进计划实施和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注册。质监部门负责对产品参与配餐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 (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推进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推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三)强化监督检查。

  试点县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招标采购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完善专门的监督检查、考核办法,建立问责制度。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推进计划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督,促进推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推进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财政部门要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确保专款专用。相关学校要设立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具体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建立原料采购、食物领取、库存盘点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核算,确保流程规范、透明,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进计划实施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索要或接受供餐企业、原材料供货商商业贿赂,以及因工作疏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问题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试点县 (市)及所在市 (州)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举报、信访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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