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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3-10-20 10:51来源:教育部网站 作者:教育部 点击:
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高等学校学术管理体系,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在高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我部研究起草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征求意见稿)。
教育部关于公开征求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高等学校学术管理体系,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在高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我部研究起草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征求意见稿).doc。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教育部网站(网址:http://www.moe.gov.cn), 通过首页左侧“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法制办(邮编:100816)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17日。
教育部
2013年10月18日

附件1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规则,促进其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
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教育法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程和学校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协调学术与行政关系,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别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和民主选举等程序,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低于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3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要求;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和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以由校长或者主管副校长兼任,也可以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免除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
  (五)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 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 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
(六)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
(七)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 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九)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部、学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 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有重大异议的,应当暂缓实施:
(一) 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做出校内终局裁定。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学院(系、学部)设置学术委员会或者委托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部)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一定比例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除特殊情形外,应当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在学校章程中规定或者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委员产生的程序、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以及其他本规程未尽事宜。
  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3年X月X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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