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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3-10-14 09:35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北京市教委等 点击: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经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研究,现就2013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2013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京教办〔2013〕21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委员会,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经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研究,现就2013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深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示,严格学籍管理。深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以任何名义收取择校费、报名费、测试费和借读费等乱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奥数考试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学生入学的依据,不得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奥数班、“占坑班”等各类培训班。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外,其它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并收取费用。

  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物)。正常捐赠收入一律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收取,向捐赠人开具规定的捐赠票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向中小学捐赠的设备等要全部上缴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以共建名义收费行为的管理。

  (二)坚决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坚决治理在正常教学计划外的各种补课乱收费。学校、教研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中小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并收取费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公办中小学不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和设施等。

  (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规范择校生招生计划管理,各区县、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简章公布的择校生计划进行招生,录取过程中申请增加的招生计划不得用于招收择校生并收费。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0% ,择校生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要严格按照公示的标准收取,每生不超过3万元。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不得以民办学校名义招收学生并收费。

  (四)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各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由学校统一要求或教师统一布置使用的课堂练习、同步练习、寒暑假作业、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各类教辅材料,均应免费向学生提供,所需经费统一由学校公用经费定额中安排解决。学校或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推销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

  (五)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及收费行为

  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录取程序,规范收费行为。不得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以下简称“点招”)及乱收费,不得对“点招”考生违规投档。市(区、县)、各高校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要签署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零点招”。加强调整计划管理,高校要集体研究计划使用事项,调整计划原则上在批次投档前投放,一律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加强招生执法监察,高校录取期间,市教委组织开展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招生录取政策的行为。新生入学后,市教委要开展录取检查,把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高校不得超研究生自筹计划录取学生并收费,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程博士改革为名乱收费。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案件。

  (六)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幼儿园除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进一步治理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的乱收费行为,禁止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大教育投入,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两个提高”,保证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辐射面,全面提升义务教育信息化水平,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差距,确保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问题。

  (二)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学校各项收入和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实行统一核算。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对学校收入预算及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违规发放或变相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实物等;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加强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收取的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实物等。

  (三)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公示行为,确保收费行为公开透明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规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要在学校显著位置长期置放,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民办学校还要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收退费管理办法等。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力度

  通过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直接查办等多种形式,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继续开展全市性的春秋两季规范教育收费的专项检查,对教育部、市纪委的督办件进行重点督查,对群众关注、反映强烈、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进行直接查办。

  对于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并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对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的学校进行通报,取消学校评优资格。

  对于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理。能退还学生的,要全额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并予以罚款。对于顶风违纪、纠而复生、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要坚决查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严肃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并在全市教育系统范围内通报,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警示作用和治本功能,举一反三,以纠促建。

  (五)强化责任落实,完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继续发挥市区两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和高校相应治理机构的作用,定期研究、会商、解决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形成治理工作的合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辖区管理的职责,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负起规范教育收费的责任。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是规范教育收费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归纳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大力宣传推广,弘扬正气,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区县、各单位、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意见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切实抓好各项治理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新闻出版局

  2013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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