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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放权将给教育带来哪些影响?
时间:2014-08-27 08:40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作者:俞水 胡宏超  点击:
高校博士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的取消,与取消“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一道,成为引人瞩目的教育领域放权事项。

近日,国务院公布新一批简政放权事项,其中三项为教育领域放权举措——

再度放权带来什么


 

  取消“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是对整合科研项目、优化资金配置的落实,也将有利于改变高校的行政依赖思维、反思科研资金分配机制。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降低了准入门槛,更多机构可以参与竞争,其生存与否将更多由行业内部的淘汰机制来决定。

  取消“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的作用,也给高校创建多种形式的服务新农村建设机制,传递了鼓励的信号。

  汤某是北京一所高校的数学教授,每年1至3月,她所在博士点的博导、教授等便开始忙着申请专项科研基金,填申请表、做课题查新、提交报告,并由所在高校审核、向教育部提交申请……高校博士点专项科研基金,多年来,一直是高校博士点建设的科研经费来源之一,不过,近年来影响力逐渐减弱,且与其他科研基金项目有重复交叉之处。今年8月,伴随着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项审批将成为历史。

  本次《决定》,共取消与下放4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高校博士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的取消,与取消“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一道,成为引人瞩目的教育领域放权事项。

  伴随国务院的这一纸决定,以上放权举措,将给相关事项带来何种变化,又将给教育领域带来哪些影响?

  博士点专项科研基金退出历史舞台

  翻开本次《决定》中的放权“清单”,取消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的审批,位列取消与下放的多项行政审批事项首位,格外醒目。

  记者了解到,高校博士点专项科研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用于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促进新学科新专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促进学科间渗透的课题。

  “这项基金主要由博士点里的博士生导师、教授等以科研课题的方式进行申请。早期,该项基金对于博士点的建设以及支持博导开展工作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博士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分为面上课题、优秀年轻教师课题和重点课题三类。”一位高校科研工作者告诉记者。

  在审批取消前,该项科研基金的审批程序较为严格。教育部网站显示,办理程序为:申请人→形式审查→通讯评审→专家组复审→部领导批准→公告。

  对于这项政策调整,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基金处的工作人员表示,今后,这项专项科研基金将被取消。

  为什么这项基金会位列此次的放权“清单”?

  西南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上世纪90年代,博导申请到一个博士点专项科研基金项目大约可以得到3万元的资金支持,这在高校科研经费来源相对较少的条件下,显得较为重要。但随着我国科研投入增加、高校科研经费获取渠道增多,虽然该项目的经费有所提高,但影响力受到削弱。在国务院强调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统筹协调力度的背景下,取消这项审批并不意外。”

  “博士点专项科研基金,相比其他项目申请程序更为烦琐,且与其他科研基金项目在实际中有交叉重复之处。对于一些上了年纪的博导来说,更倾向于资金额度大、程序更为便捷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科研工作者说。

  采访中,多位科研工作者向记者表示,这项政策调整可以说是教育部对今年国务院第11号令的贯彻落实。今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

  “这项科研基金此前受到过一些诟病。其本质是一种行政思维,导致一些高校围绕行政部门转,要经费成为其主要工作。这项审批的取消,对于改变高校过度依赖政府的惯性思维具有积极意义。”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

  教育部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高等教育研究室主任马陆亭则表示,博士点专项科研基金是博士点获得科研经费的途径之一,属于项目制的拨款方式,较为细化。项目制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若项目设置得过于细化,有可能造成不同项目间的实质内容重复,资源固化,且程序烦琐,不利于高校自主发展。“我个人认为,一些项目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可以有两种走向,要么撤销,要么因其长期存在的必要性而转入持续性的基本支出,并可根据情况设置新的项目,使得项目制形成动态机制。”马陆亭说,“因此,这项政策的调整,符合时代的发展。”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散发更浓市场味儿

  “前证后照”变“前照后证”——近几天,这是留学中介服务领域热议的话题。《决定》指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对于这次解禁,有业界人士向记者解释,从前,举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需先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质申请,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后,才能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这次政策调整后,举办者可以先进行工商登记,再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质申请。

  其实,这并非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第一次政策调整。一位从业者告诉记者:“对此事项的放权与解禁,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就在2012年10月,教育部便将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权力下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那么,本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究竟意味着什么?

  记者从一些业内人士处了解到,这一政策表面上看只是一个顺序的变化,但实质上却降低了准入门槛。首先,一些机构得以告别“灰色”境地。例如,有的大型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不同地区设有分公司,但根据此前的规定,这些分公司没有在教育行政部门取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资质,其存在就是不合法的。而新政出台后,这些机构可以先存在,只是需要得到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资质的批准后,才能从事此项业务。其次,正是因为一些机构已经进行了工商注册,处于合法地位,教育部门在资质审核过程中,便不能以考虑政府规划等行政性、计划性理由,来决定是否审批。相当于,把调节留学中介机构数目等功能更多地交给了市场,并在此基础上加强监管。

  储朝晖说,留学市场发展迅猛,这种放权意味着有更多的组织和机构可以参与竞争,留学中介机构的生存与否更多由行业内部的淘汰机制来决定,而不是由行政手段决定。

  “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民办营利性教育机构应该实行工商注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正属于这个范畴。所以,举办此类机构先进行工商注册,再因经营内容性质特殊需要得到教育部门的资质审批,这是合理的。”21世纪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

  留学市场对这项新政也反响积极。国际教育产品搜索匹配平台——决胜网副总裁南又心告诉记者,这是对创业者的一大利好消息,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将使创业公司的存活几率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创新和市场培育。

  高校服务新农村建设机制将更加灵活

  这次放权,取消教育部和科技部对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的审批赫然在目。

  “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计划”,是科技部、教育部为推动我国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记者了解,2012年,教育部和科技部批准了中国农业大学、浙江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10所高校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2013年,又有29所高校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被批准成立。

  南京农业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是我国第一批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之一。该院陈巍教授告诉记者,申报之初,各校提交建设方案,由地方科技厅、教育厅推荐,经省政府同意,报相关部门,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批准。“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的建设对于激发高校服务社会的使命感与调动高校科技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马陆亭看来,这一审批事项是国家在特定时期,鼓励高校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举措。其实质是一种国家认可,有一定的“称号”与“地位”意义。其实,在国家“扶上马,送一程”之后,这种审批就需要转变为一种市场行为。“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离不开遵循市场规律与形成竞争机制。这项审批的取消,将赋予高校更多自主权,高校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机制也将更加灵活。”

  熊丙奇表示:“学院建设属于高校自主权范畴,应该由学校的教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决定,而不应该由行政授权,这项政策调整是高校自主权的一种回归。”

  还有研究者表示,高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的建设,目的是为了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适应我国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大学农业科技推广模式。这项审批权的取消,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的作用,也给高校创建多种形式的服务新农村建设机制,传递了鼓励的信号。

  放权是大势所趋,也是新的挑战

  此次放权举措,已是本年度国务院第二次发布放权“清单”。储朝晖说:“总体来看,《决定》有关教育的部分涉及两方面,一方面与高校办学自主权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与市场和行业直接相关。这两方面的变化,既将鼓励高校对于自身发展进行专业判断,也符合营利性教育服务进一步由市场起决定作用的方向。”

  纵观近年来政府在简政放权上的整体布局,不难看出,教育一直是放权的重要领域:2012年10月,“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等被取消;2013年5月,“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等被取消;2013年11月,“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等被取消;2014年2月,取消与下放的行政审批权中,涉及教育部的就有取消审批国家重点学科等4项。“刚刚发布的《决定》,只是教育领域简政放权道路上的一步,简政放权一直是当前改革的重点。”马陆亭说。

  不过,无论是此前的放权行为,还是本次的改革举措,都引发了人们关于相关领域放权之后如何进一步发展的疑虑或思考。比如,如何监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如何更有效、更科学地进行科研资金分配?取消高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的审批后,如何建立更为多元的大学农业科技应用与推广机制?

  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取消博士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带来的思考不仅关乎这一个项目。随着国家不断增加科研投入,很多部门都设立了相关项目,导致多头申请,一些教授多数时间都在跑项目,忽视了育人,滋生了一些不良之风。希望国家整合科研项目、优化资金配置,例如,可以加大被高校普遍看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支持力度,让教师申请一个项目后,便可以有3至5年的时间专心做科研,避免项目零散,导致教师精力过于分散的现象。对于高校来说,则应鼓励教师在科研中自由探索,不要用行政思维对教师科研提出过多硬性指标。”

  同样的,取消新农村研究院的审批后,也有新的问题值得思考。有业界人士表示,建设高校新农村研究院,对于解决高校科研与产业链条结合不紧密、针对性不强、转化应用成效不明显等问题有重要意义。取消审批并非说明这项工作不重要,只要以上问题仍然存在,就应该探索更为多元的高校科研促进新农村发展的机制。陈巍说:“同时,希望取消审批后,可以建立起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考核与评价机制,以推动高校科技资源发挥更大作用。”

  此次放权中,最多的疑虑指向政策调整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南又心表示,放权的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和行业的监管力度,否则留学市场将更为混乱,学生和家长辨认合格机构的难度将增大。

  对此,熊丙奇表示:“使留学中介服务市场更加有序,分为几个层面:第一,教育部门应该思考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准入标准,比如是否需要更多倾听行业协会的意见,如果准入门槛与市场实际严重脱节,那么大量的‘灰色’经营仍然不可避免。第二,相关机构获得资质后,就应该由工商部门负责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若机构人员或机构本身的经营行为触犯了法律,则应该诉诸司法程序。第三,既然留学中介机构提供的是一种商品,那么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就非常重要。消费者提高自身的鉴别能力,权益受损时及时维权,将是规范市场的有力手段。只有这样,留学服务才能形成良性的市场机制。”

  “总体来说,一方面,人们对行业与市场是否能保持规范产生疑虑,这是因为此前政府管得太多,行业内部没有自律空间,随着这种空间的加大,短期内或许会出现一定的不理想状态,但却有利于在长期上形成良性循环。另一方面,放权的同时也给拥有自主权的主体带来挑战,比如高校应该加强自身的治理能力,把政府放下来的权用好,以此迎接更大范围的自主权。”储朝晖说,“从政府的角度上来讲,教育领域的简政放权刚刚开始,未来还有较大的放权空间。”(记者 俞水 实习生 胡宏超)

    《中国教育报》2014年8月26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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