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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
时间:2015-01-29 08:55来源:教育部网站 作者:教育部 点击:
 现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
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11月15日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教育管理信息化的需要,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含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系统)为每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电子档案和学籍纸质档案基本信息一致。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按照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四条 学生系统建设、维护、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国家宏观指导、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学生系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数据库(以下简称学生数据库),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市),并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所辖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督促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为学籍电子注册的实施主体,负责应用学生系统对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的取得、异动和毕(结)业进行在线审核、维护、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

第二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中等职业学校新生秋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20日,春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20日。

  第七条 学校注册新生学籍时,对之前在其他教育阶段取得学籍的学生,直接接续学籍电子档案,并按学生系统要求补充学籍所需其他信息。

  第八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之前,国家和省级学生系统自动在全国不同教育阶段学生数据库中对新建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查重,对信息重复的学生暂不予注册。

  第九条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经学生系统对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身份证信息认证后,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在校生不得同时注册和拥有多个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

  第十一条 无法通过学生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的,由学校在学生系统中发起修改或佐证学籍电子注册申请,上传证明材料,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通过且无争议的学生予以注册;对重复注册且双方学籍主管部门都核准通过的,提交双方共同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

  第十二条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包含新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学籍异动(含留级、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和学生信息变更。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要应用学生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维护学籍电子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离校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终止办学或撤销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从入学起至毕业,每学期要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每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在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的,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生系统发起转学申请,上传证明材料,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报双方省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之间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发起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学生留级、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学籍异动业务时,由学校在学生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信息变更,学校在学生或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启动信息变更手续,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学生从就读学校进入联办学校学习,按转学程序办理。

第四章 学生毕(结)业档案维护

  第十八条 在学生离校前20个工作日内,学校应通过学生系统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按相关规定归档并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系统根据学生毕(结)业信息自动生成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包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籍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技能方向)、学制、学习形式、照片、毕(结)业、学校名称、毕(结)业日期等。证书编号的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结业学生三年内通过考试考核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可准许其毕业,并及时在学生系统中更新学生相关信息,毕业时间为学校同意其毕业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可由学籍主管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生系统,建立学历信息查询网站,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免费查询本人学籍电子档案,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管理与服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依托学籍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配备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落实系统培训、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经费。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规划建设覆盖机房、网络、主机、应用、数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制定明确的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可落实的安全管理、安全运行维护、数据使用与保护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系统及学生学籍数据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发布或分发学生个人信息,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三)泄露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外籍学生或无国籍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

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是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适应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需要,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按照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相关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水平,配合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日前,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相关工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据了解,2010年教育部已经出台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时隔四年出台《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学生学籍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和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和学生资助的重要基础。2010年,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简称《学籍管理办法》)。几年来,各地、各校按照《学籍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了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稳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当前,在协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全面提高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出更新更高要求,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成为必然之路。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和“金教工程”总体架构,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学生系统)是国家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项目建设以来,进展顺利。为确保学生系统在规范学籍管理方面有效发挥作用,切实规范业务流程,实现管理标准化、科学化,我们在2010年已印发的《学籍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简称《电子注册办法》)。考虑到中等职业学校类型和学习形式多样,全国性的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尚无成熟经验,《电子注册办法》采取试行方式。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且时机成熟后,再根据试行情况,正式全面修订《学籍管理办法》。

  问:两个“办法”的关系是什么,中职学校今后依据哪个《办法》进行学生学籍管理呢?

  答:两个“办法”都是中职学校进行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若用一句话概括两者的关系,就是《学籍管理办法》是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制度遵循,也是制定《电子注册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电子注册办法》是教育行政部门和中职学校遵照《学籍管理办法》要求,利用学生系统进行学籍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

  《电子注册办法》共7章,29条。分为三个板块:一是总则,规定了电子注册基本管理制度;二是业务流程,包括2-4章,即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学生毕(结)业档案维护;三是学生系统应用和保障方面的规定,包括5-7章,即信息服务、保障措施和附则。

  为加强学生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学籍数据真实、准确、有效,《电子注册办法》在制度建设方面更加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理制度。明确了学生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宏观指导、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负责的管理制度。二是工作机制。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必要保障条件,依托学籍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配备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落实系统培训、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经费。三是安全保障。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制定明确的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可落实的安全管理、安全运行维护、数据使用与保护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系统及学生学籍数据安全。

  问:什么是学籍电子注册?哪些学生需要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实行学籍电子注册有何意义?

  答:学籍电子注册是指运用学生系统,对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证书进行在线审核、维护、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学籍电子注册既是对传统学籍管理方式的创新和改革,又是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籍管理规范、流程合理。学校通过学生系统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学生毕(结)业档案维护等业务流程,学生的学籍信息能及时在系统中记录备案,管理流程更加科学、规范,杜绝违规招生、虚假注册、学历造假等行为。二是学籍数据动态更新、真实准确。所有学校通过学生系统办理学籍管理业务,集合形成的学生基础数据库具有来源权威、数据准确、更新及时、管理有序的特点,有助于实现对招生、学生管理、实习就业,以及学生资助和免学费等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支持;有助于保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学生、各有关方面及社会做好服务工作;有助于满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管理和科学决策,并进一步提升教育公共服务的效率、水平和质量。

  《电子注册办法》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含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电子注册包括新生学籍、在校生学籍以及毕(结)业学生档案电子注册和维护。

  问: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有哪些规定?

  答: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基础,每年新生秋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1月20日,春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20日。新生报到后,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通过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并提交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学籍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核准通过的学生方可取得学籍。

  需要强调的是,国家规定学生在同一学习时段只能注册和拥有一个学历教育学籍。为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前,学生系统会自动在全国各个不同教育阶段学生数据库中进行比对查重,对信息重复的学生暂不予注册。

  问:《电子注册办法》规定,学生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中职学生学籍号和其他各教育阶段的学籍号,比如义务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有什么关系?

  答:“金教工程”框架下的全国学生信息系统涵盖了各级各类学生,所谓“一人一号,终身不变”是指学生在全国学生信息系统中,无论哪个学习阶段,都只有一个学籍号。目前,教育部已经制定了学籍号编码规则,总的原则是以学生身份证号为基础,具体可以参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教发厅函[2013]91号)。对中职学生个体而言,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已采集学生信息的,升入中职时仍沿用其已有的学籍号。而在义务教育阶段未采集学生信息的,或其他原因没有学籍号的,系统将按照上述编码规则生成学籍号。学生毕业后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沿用该生已取得的学籍号。

  问: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内容有哪些?怎样进行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

  答: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包含新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学籍异动(含留级、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和学生信息变更。

  在校生电子注册维护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学期注册。学籍电子注册在每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是学籍异动。发生学籍异动时,学生所在学校要在学生系统中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再由相关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三是学生个人变更信息。由在校学生或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校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启动信息变更手续,并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问: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有哪几种,证书内容有哪些,学历证书怎样取得?

  答: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证书内容包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籍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技能方向)、学制、学习形式、照片、毕(结)业、学校名称、毕(结)业日期等。

  学生毕(结)业离校前20个工作日内,学校应通过学生系统申请学生毕业或结业,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核准并给毕业学生生成证书编号,学校按相关规定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给学生颁发毕(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三年内通过考试考核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可准许其毕业,学校及时在学生系统中更新学生相关信息并申请毕业,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核准并给毕业学生生成证书编号,毕业时间为学校同意其毕业的时间。

  问:怎样在学生系统中办理转学?

  答: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的,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生系统发起转学申请,上传证明材料,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在学生系统中完成核办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报双方省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之间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发起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在学生系统中完成核办手续。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中等职业学校通过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要在就读学校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学生从就读学校进入联办学校学习,按转学程序办理。

  问:如何查询中等职业教育学历信息?

  答: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为提高信息服务工作水平,《电子注册办法》规定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学历信息查询网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在学历信息查询网站上免费查询本人学历信息,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目前,网站正在建设中。

  问:请介绍一下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

  答:学生系统是教育部“金教工程”“十二五”规划建设的五大类20个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之一,是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核心内容,建成后将供中央、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等职业学校五级使用。系统通过采取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和标准体系,分级规划用户数据维护和管理权限,实现中职学校学生学籍、实习实训、毕业就业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该系统是中职教育阶段第一个全国联网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与普通中小学学籍系统、高校学生系统等进行数据有效衔接,有助于推动全国范围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共享和职普信息融通,有利于为学生资助、中职学校经费保障、日常管理、事业统计和科学决策等提供全面、真实、客观的动态数据。

  系统从2013年开始立项建设,经过一年多的时间,目前,一期任务基本完成,将于2015年初在全国范围全面投入使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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