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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签订自杀免责书要一切以法律为依据(4)
时间:2013-09-22 08:53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杨涛 点击:
自杀免责,推卸的是为师者的责任 www.jyb.cn 2013年09月19日 作者:庞书纬 来源:新华网 据媒体报道,近日广东某高校在大一新生入学时,要求其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竟包括学生本人对自杀、

“自杀免责”,推卸的是为师者的责任

www.jyb.cn 2013年09月19日 作者:庞书纬   来源:新华网

  据媒体报道,近日广东某高校在大一新生入学时,要求其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竟包括“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等条款。

  面对如此“创意”,记者不禁想要追问,在学生成长过程中,学校的责任究竟在哪里?为师者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众所周知,大一新生入学时大多刚刚成年甚至尚未成年,社会阅历的缺乏显而易见。面对大学与中学截然不同的教学组织、生活管理方式,势必需要“磨合期”;面对校门外面纷繁复杂的社会,同样需要“见习期”。因此对学校、老师而言,除了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外,教会他们如何立身处世,指引他们如何规划人生,才应是大学教育的核心内容。失去“育人”的导向,无异于舍本逐末。

  然而,在如今日益功利化的社会环境下,“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的祖训,早已被不少教育工作者抛在脑后。在某些高校管理者眼里,建高楼、争项目、要课题才是“王道”,至于学生的成长、成材,等有了闲工夫再说吧。

  据媒体报道,目前在大学生群体中,心理问题呈高发趋势,已成为威胁青年一代健康成长的重要隐患。记者以为,高校与其拿“自杀免责”的条款自欺欺人,不如稍稍关注一下学生的心理健康,并对潜在的心理问题及时疏导。让大学生在走出校门时,除了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更拥有一颗乐观坚强的心。

  最后,记者忍不住提醒那些“自杀免责”等条款的制定者,关爱学生的身心健康是你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回避责任,暴露的是师德的缺失,损害的将可能是整个教育界的声誉。 (新华网西宁9月19日电 记者庞书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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