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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签订自杀免责书要一切以法律为依据(11)
时间:2013-09-22 08:53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杨涛 点击:
自杀免责?无效! www.jyb.cn 2013年09月17日 作者:舒锐 来源:中国青年报 9月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

自杀免责?无效!

www.jyb.cn 2013年09月17日 作者:舒锐   来源:中国青年报

  9月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南方日报》9月16日)

  新生报到,本该感受到学校和学长的温暖,然而迎接他们的却是冷冰冰的免责协议。在开学报到的两天里,5000多名新生必须把这份由学生与家长签订好的协议书交给校方。其实,学校对学生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并不必然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学生自杀、自伤事故对于高校民事责任认定而言,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在极端情形下,如果校方或员工直接逼迫学生自杀,自然要承担全部责任,甚至还有刑责;如果校方存在较大过错,如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自残事故,校方将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校方存在一定过错,如学生在校受到其他侵害后,比如被强奸,校方没有做好积极引导工作并引发事故,则要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学校和有关教育人员工作无不当,则并无责任。此外,如果大学生为未成年人,校方还须承担更大的管理责任、注意义务。

  那么“自杀免责书”有效吗?正如教育专家熊丙奇所言“关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来协议?”除了人身保险合同之类的特殊法律关系,法律在原则上不允许设定以生命健康权受损害为标的的契约。《合同法》第53条更是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可见,该校想通过强迫学生签订保证书来免责可谓打错了算盘,这只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欺欺人之举。不得不说,学校给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违法、失德第一课。这是校方打着伪法律旗号来糟蹋法律、高举假契约精神来践踏权利。

  大量事实表明,不抓好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学校,最容易出现学生自杀、自伤事件。如果校方真的不想承担责任,则更应该从完善学校的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着手。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是:无事故则无责任。(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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