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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校将试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时间:2014-08-13 08:58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作者:赖红英 万力 点击:
从今年起,广东作为全国4个试点省份之一,将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这意味着广东高校的学位授权点不再是“终身制”,每年将按照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时间表,对学位授权点进行一次重新“洗牌”。

广东试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学位授权点每年“洗牌”

  本报讯(记者 赖红英 通讯员 万力)从今年起,广东作为全国4个试点省份之一,将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这意味着广东高校的学位授权点不再是“终身制”,每年将按照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时间表,对学位授权点进行一次重新“洗牌”。

  据介绍,本次动态调整主要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包括撤销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博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广东明确了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权点的统筹力度,并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自主调整并撤销学位授权点及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但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同时,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再次通过实施方案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中国教育报》2014年8月12日第1版

扩展阅读一

关于印发《广东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17  来源:厅科研处

粤学位〔2014〕4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广东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2014年7月14日
附件

广东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学位〔2014〕1号)和《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2号)精神,广东省作为全国4个试点省份之一,须组织本省范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顺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优化结构和提高质量的时代要求,紧紧围绕国家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推动我省学位授权体系建设从规模扩张为特征的外延式发展向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加大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权点的统筹力度,通过学位授权点质量评估和结构调整,着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更加紧密的学位授权体系。培育强化学位授予单位的质量监控意识,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紧迫需求,为实现我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战略部署提供高层次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必须以满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前提,在全面深入分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需求的基础上,从区域内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布局情况,科学预测学位授权体系建设需求和人才培养需求,从战略上有针对性地对学位授权点进行结构调整。
  (二)特色发展。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将大力支持新兴学科和特色学科发展。有关培养单位应以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为契机,注重与产业发展、社会就业需求、科技发展前沿趋势相衔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着力打造新兴学科和特色学科,调整优化学科结构,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质量优先。学位授权点省级统筹与优化调整工作,必须以保障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为前提。要引导和鼓励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权点建立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资源配置和工作重点集中到提高质量上来。
  (四)有序推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各学位授权点自愿与政策强制相结合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各方合理意见,准确把握调整的方向、重点、力度和节奏,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确保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扎实有效。
  三、时间安排
  (一)2014年度动态调整工作
  1.2014年7-11月,各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开展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2.2014年11月15日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将自主调整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
  3.2014年10-11月,省学位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在全省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工作。
  4.2014年12月底前,省学位委员会将2014年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二)今后每年度动态调整工作
  1.7月15日前,各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开展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并将自主调整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
  2.5-7月,省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以及《广东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拟近期出台),在各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随机抽评工作。
  3.8-10月,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省级统筹调整。
  4.11月,省学位委员会将年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实施方式
  (一)调整范围
  本次动态调整系指:
  1.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包括撤销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博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包括: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4.省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只能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可在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内,以及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程序及要求
  1.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五年内再次通过本动态调整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2.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拟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由学位授予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不少于5名,其中外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
  3.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过不少于10天的公示后,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省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程序
  1.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学位授权点,以及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后不再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省学位委员会可在全省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2.学位授予单位向省学位委员会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3.省学位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省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4.省学位委员会对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批准、复核及其他
  1.省学位委员会于每一年度规定时间,将本省范围内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省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批准。
  2.经批准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三年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复核。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复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进行,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复核由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复核由省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复核未通过的,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一年后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经复核撤销的,不得再通过本动态调整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3.按本动态调整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三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三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转由本单位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省学位委员会将定期对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合格评估(博士学位授权点由国家负责)。对国家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省学位委员会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做出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后,其相应指标可由省学位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
  (二)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1.将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成效纳入“广东省高等学校创新强校工程”考核范围,并通过经费奖补方式引导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积极支持我省学位授权体系调整优化。
  2.对新增的学位授权点,省教育厅和有关高校应在招生指标、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等方面加大政策性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新增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三)建立争议处理机制
  广东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
对高校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中出现的人事、财务或其他权益纠纷,可由高校相关行政部门或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法依规协调、处理;如校级自主调解不成功,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交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扩展阅读二
 
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

来源: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学位〔2014〕1号 
 
  为使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决定开展主动撤销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统称“学位授权点”),或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并增列相同层次的其他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试点工作。
  一、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主要原则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为重点,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1.稳定规模,优化结构
  坚持稳定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规模,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学位授予单位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授权学科,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位授予单位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学科为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只在现有学位授予单位范围内进行,增列授权点数量不超过撤销授权点数量。
  2.以单位自主调整为基础
  尊重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学位授权点的自主权。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或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3.发挥省级统筹作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下称“省级学位委员会”)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统筹组织调整撤销后学位授权点增列工作。对经调整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于批准三年后进行复核。
  4.实现调整工作常态化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调整工作,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将调整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二、动态调整方式及要求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按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两种方式进行。
  学位授予单位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级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学位授权点,以及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后不再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组织增列相应数量的学位授权点。
学位授予单位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动态调整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
  三、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的批准与复核
  对于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每一年度的学位授权点调整情况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议作出报告。
经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在批准三年后进行复核。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复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复核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复核未通过的,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一年后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
  四、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开展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有关办法中确立有效的争议处理机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改进和完善调整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扩展阅读三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行)

来源:国务学位委员会         学位〔2014〕2号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统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系指:
  1.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包括撤销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博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包括: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下称“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只能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可在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内,以及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
  第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包括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或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
  第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拟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由学位授予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级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
  第七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学位授权点,包括:
  1.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
  2.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学位授权点,以及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后不再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第八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增列学位授权点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2.省级学位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3.省级学位委员会对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批准及复核
  第九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于每一年度规定时间,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省级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批准。
  第十条 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三年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复核。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复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进行,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复核由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复核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复核未通过的,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一年后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经复核撤销的,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其 他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三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三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转由本单位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五年内再次按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四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召开
 
2013-07-19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讯 7月10-1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召开。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延东出席会议并做了“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推进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报告。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同志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作报告,委员们结合刘延东主任委员重要讲话精神,审议并通过了秘书长报告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3年工作要点。同时,会议还审批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关于立项建设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权学科审核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为全面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3年工作重点主要是: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为着力点,全面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

延伸阅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重点学科审批取消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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