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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宏杰:中国法学创新人才的培养
时间:2014-07-03 10:24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田宏杰 点击:
中国法学创新人才培养的目标,就是要让成文法忠诚的脚步追得上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变迁的翅膀,而这,靠的就是法律人对法律的能动适用,靠的就是法律人的智慧和创造力。

田宏杰:中国法学创新人才的培养

2014年07月02日 作者:田宏杰  来源:光明日报

  学术之道贵在创新,首破僵局为创,不囿成见为新,此即钱学森先生所说的艺术修养。艺术修养的真谛在于创造,在于不复制、不模仿,当然,更不山寨。学术创新的目标同样不是对人类已知的证明,而是对人类未知的开启。“治大国如烹小鲜”,法度不能朝令夕改,而社会生活却在不断发展变迁,两者之间的矛盾就像一首歌中所唱:“我忠诚的脚步追不上你变心的翅膀”,忠诚的脚步是走,变心的翅膀是飞,走当然追不上飞。但是,中国法学创新人才培养的目标,就是要让成文法忠诚的脚步追得上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变迁的翅膀,而这,靠的就是法律人对法律的能动适用,靠的就是法律人的智慧和创造力。

  没有人能够预测未来,但是创新决定着未来。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中国法学研究不仅要走到世界法学学术的前沿,而且要能够发现、定义和引领世界法学学术的前沿;中国法学学派不仅要在世界法学学术界顶天立地,更要在世界法学学术界开天辟地!这不仅是中国法律人应有的胸怀和气度,更是正在崛起的负责任的中国法律人必须肩负的使命和责任。

  而要创新,则必须躬行以下五点:

  批判性思考。“科学和知识的增长永远始于问题,终于问题———越来越深化的问题,越来越能启发新问题的问题”(波普尔语)。有数据表明,中国司法机关案件办理质量的提升与法检队伍学历学位的不断攀高并未形成有机的良性互动。究其根源,在于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技”的传授有余,“道”的培养严重不足,致使形式主义的问题丛生,标新立异的创见盛行,真正既有理论洞见又有现实关怀,既能科学有效地解决中国社会现实问题,又能指引中国法治未来发展方向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的又一个世纪》一文中指出,20世纪的经济学患了“精神分裂症”,即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脱节,这种脱节既表现为研究方法上的难以沟通,又反映出二者在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和对立。而这也是中国当下法学研究滞后于司法改革探索的根源,更是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弊端所在。因此,问题意识和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才是创新能力培养的关键。只有独立思考、善于思考、勤于思考,才能免于因急于追赶而流于盲目追随的命运。而批判性思维绝非简单地发现错误、单纯地查找缺点,相反,没有肯定的否定是片面的,没有建设的批判是破坏的,批判性思维是在肯定与否定、舍弃与坚持交织中的螺旋式上升和反思性建设。唯有如此,培养出来的中国法律人才能成为具有科学问题意识和突出创新能力的卓越人才,而不是简单重复前人的法律工匠;唯有如此,中国法学前沿的开拓才能真正成为中国乃至世界法治发展方向的指引,而不是“言必称欧美,话必谈接轨”的盲从。

  会通性读书。书有两类,有用之书和无用之书。有用之书使我们得以安身,无用之书教会我们立命。正所谓“无用之用,方为大用。”在文化多元化、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读书更要中西交融、文理贯通。唯此,方能“两脚踏东西文化,一心评宇宙文章”;唯此,方能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到一个更加清晰而真实的世界。在这个意义上,一份出色的文献综述其实就是一篇优秀学术论文的起点。

  复合性研究。每个学科都有自己的创新模式和路径,但科学技术的重大进步和社会管理的重大创新,往往形成于多学科交叉的边缘,出现在跨学科对话的瞬间,发生在人们被迫改变自己的专业领域之时。21世纪的学术创新,必须在深化专业分工的同时,着力拓展知识结构的宽度和研究视野的广度,不仅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应“枝枝相覆盖,叶叶相交通”,而且应注重对自然科学重大进步的适时了解和科学转化,唯此,才能在跨学科的交流中升华思想、启迪思维、激发创造,进而修得学术生命的丰盈圆满。

  多样性实践。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没有实践的理论是灰色的。人类的建构是“理性”信念和“非理性”环境的混合体,任何经济模型和制度架构都无法刻画特定经济增长和社会变迁的复杂性。法学更是如此。法律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人精研法理,而且需要法律人洞明世事、练达人情;不仅要求法律人准确适用法律,而且要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因而,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往往需要一定的实践历练方能铸就。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更在于经验。中国法学学术研究只有源于中国社会实践,才能真正高于中国社会实践。只有从纸上谈兵的坐而论道转变为对实践问题的关注,只有以炉火纯青的分析方法和对中国乃至世界重大现实问题的敏锐把握为核心,中国法学学术的创新才得以实现,真理的接近才得以可能。

  负责担当。做人之本就是做事之道。大师之大,在于学问之大,更在胸怀之大,人格之大。在这个意义上,决定中国法律人创造力限度和人生发展高度的,不仅是知识的多少、学问的高低,更是社会担当的多少和所负社会责任的大小。而中国法律人的担当,就是在尘世的喧嚣中,坚守学术的风骨,坚持中国法学的理论自信,坚持中国法治的道路自信,为法治中国建设夯基铺路。(田宏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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